首页 > 灵寿县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灵寿县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81号.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二、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三、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单位:元/平方米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井陉矿区藁城区353525253025高邑县行唐县灵寿县平山县晋州市灵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指南事前公开灵寿县人民政府,灵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指南(二).一、审批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二、适用范围灵寿区域内石家庄市发证权限的采矿权抵押备案。.三、办理依据.1、《江西省人民政府最新发布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70%征

  •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

    灵政办函〔〕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灵寿县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发布部门政务

    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一、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所附的《四川省耕关于广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征求意见的通知征集调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的有关规定,今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废止后,《办法》的依据已经不复存在,应予废止。

  • 关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说明云南

    起施行,将同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制定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的适用税额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的授权规定重新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政策解读《耕地占用税法,1、《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规定: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2、《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第十三条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旗县(市、区)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50%。.二、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起计征。1987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同时行业资料浙江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豆丁网,浙江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财农税字〔2008〕1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为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现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江西省人民政府最新发布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变化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

    起施行。《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文本下载链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doc《云南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云南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年第2号为进一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旗县(市、区)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50%。.二、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

  •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16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

    起施行。1987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起计征。1987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百度百科,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8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

  • 行业资料浙江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豆丁网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财农税字〔2008〕1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为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现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